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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发布《2022 年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06-22
訪問数:833
ソース:新能源汽车网

  近日,成都市经信局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成都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氢能

  《通知》指出,根据职责分工及本年度资金执行进度,本次申报包括:降低氢气存储企业成本、降低氢气运输成本、支持加氢站建设、加氢站运营补贴、扩大产业链关键零部件应用规模、拓宽氢能示范应用场景、支持开通跨城市氢燃料交通示范线、鼓励优质企业及机构落户、着力提升产业链水平、支持氢能检测认证机构落地建设、支持本地化配套率提升、支持非氢能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并购市外氢能企业、基于氢能特色产业园运营补贴、支持开展氢能团体标准研制等 15 类项目。本期申报周期范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详情如下所示:

  一、降低氢气存储企业成本

  (一)支持标准

  对专门从事能源用高压氢气 / 液氢存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 20% 给予企业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人为独立法人企业。

  2. 具有从事能源用高压氢气或液氢存储相关资质。

  3. 申报期内在成都范围内建成并实际开展独立储氢业务。

  4. 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三)申报材料

  1. 《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降低氢气存储企业成本)》。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从事能源用高压氢气或液氢存储的资质凭证。

  4. 储氢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5. 储氢项目设备购买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 与从事储氢业务相关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7.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8. 诚信承诺书。

  二、降低氢气运输成本

  按照上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能源用氢气运输业务的企业 1.5 元 / 千克、最高 150 万元运营补贴。

  1. 申报人为独立法人企业,申报期内开展成都市域内氢气运输业务。

  2. 具有能源用氢气运输相关资质,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连续开展氢气运输业务两年以上或危化品运输业务五年以上。

  3. 操作人员完成上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4. 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1. 《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降低氢气运输成本)》。

  3. 从事能源用氢气运输的资质凭证。

  4. 操作人员相关培训证明和资质证书。

  5.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开展氢气运输业务的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开展氢气运输业务未满两年的,须提供 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今开展危化品运输业务的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

  6. 运氢设备检修及合格证明。

  7. 能够反映申报期内实际能源用氢承运量的成都市域内运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8.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9. 诚信承诺书。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

  1.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35MPa 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 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固定式加氢站指由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该站土地出让协议且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氢站。

  2.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35MPa 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10% 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临时加氢站指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暂未取得该站土地出让协议的加氢站。

  3. 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土地出让协议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氢站标准的,可根据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 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4.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70MPa 加氢站、符合条件的 " 制氢 - 加氢 " 示范一体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 " 氢(35MPa/70MPa)- 油 - 气 - 电 " 综合能源站,按加氢功能部分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30% 给予最高 500 万元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 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在申报期内投资建成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氢站。

  3. 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4. 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5. 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6. 固定式加氢站需取得符合要求的土地出让协议。

  7. 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1. 《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支持加氢站建设)》。

  3. 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 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 加氢站、" 氢 - 油 - 气 - 电 " 综合能源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 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土地出让协议。

  7. 临时加氢站须提供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和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8. 诚信承诺书。

  四、加氢站运营补贴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 40 元 / 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 20 元、最高 500 万元的运营补贴。

  1. 申报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千克的加氢站。

  3. 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 加氢站在申报期内正式投入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发票为准);临时加氢站须从开具首张售氢发票日起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5. 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固定式站以正式运营之日起)每日氢气挂牌售价均不超过 40 元 / 千克。

  6. 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1. 《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加氢站运营补贴)》。

  3. 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 申报期内开展售氢业务的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氢气售价及售氢量)。

  5. 临时加氢站须提供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和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6. 申报期内每日氢气挂牌价不超过 40 元 / 千克的售价记录表单。

  7. 诚信承诺书。

  五、扩大产业链关键零部件应用规模

  对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的 2%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1. 从事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生产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相关产品形成销售收入。

  1. 《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扩大产业链关键零部件应用规模)》。

  3. 所生产氢能关键零部件产品主要参数、技术水平、上下游配套、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4. 申报期内相关氢能关键零部件产品的销售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6. 诚信承诺书。

  六、拓宽氢能示范应用场景

  对于我市组织开展的氢燃料电池轨道机车、无人机、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 10% 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在申报期内建成并实际运营氢燃料电池轨道机车、无人机、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供系统、掺氢及供氢管网建设等氢能示范项目。

  3. 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1. 《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拓宽氢能示范应用场景)》。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项目立项、审批、验收等相关意见性文件。

  4. 项目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5. 申报期内开展示范应用的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七、支持开通跨城市氢燃料交通示范线

  支持成渝、" 成德眉资 " 等氢能客运、物流等示范线开通运营,对形成一定示范规模和效应的线路,按车辆实际加氢费用的 5% 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1. 示范线建设运营方为独立法人企业。

  2. 开通成渝、" 成德眉资 " 等城市间氢能客运、物流等示范线路,并连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3. 运营车辆车型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运营状况良好。

  4. 运营车辆为在我市新购置的氢燃料电池汽车(不包括二手车),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无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查封、扣押等情形。

  5. 车辆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6. " 成渝 " 氢燃料客运示范线须具备不低于 20 辆氢燃料电池客车示范规模," 成德眉资 " 氢燃料客运示范线须具备不低于 10 辆氢燃料电池客车示范规模。

  7. 氢燃料物流示范线须具备不低于 200 辆氢燃料物流车示范规模。

  8. " 成渝 " 氢燃料交通示范线车辆一年内平均累计运营里程不低于 20 万公里 / 车," 成德眉资 " 氢燃料交通示范线车辆一年内平均累计运营里程不低于 10 万公里 / 车。

  9. 纳入奖励申报范围的加氢量中,在成都进行加注的占比不低于 80%。

  10. 示范运营中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1. 《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支持开通跨城市氢燃料交通示范线)》。

  2. 氢燃料交通示范线运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客运示范线线路许可或物流示范线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4. 示范线氢燃料电池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5. 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证明文件。

  6.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须提供原件备查)。

  7. 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8. 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记录的示范线车辆实际运营里程。

  9. 能够反映示范线运营车辆上年度实际加氢费用和加注地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10. 氢燃料交通示范线运营企业的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11. 诚信承诺书。

  八、鼓励优质企业及机构落户

  支持氢能领域外资比例不低于 25% 且为境外直接投资的重大外资项目以及重大内资项目在我市落户。

  1. 对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 5000 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以及我市重点招引的高能级 "500 强 " 企业,三年内(以注册日期为准)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 100% 给予奖励。

  2. 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 3000 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 3 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三年内(以注册日期为准)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 75% 给予奖励。

  3. 外资部分实缴资本超过 1000 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实缴资本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三年内(以注册日期为准)按不超过其对我市实际贡献的 50% 给予奖励。

  4. 对于企业新增项目的,按其新增部分参照执行。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领域企业及机构。

  2. 符合对应的实缴资本条件。

  3. 在项目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

  4.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5. 会计信用、纳税信用良好。

  1. 《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鼓励优质企业及机构落户)》。

  2. 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3. 企业设立或项目立项的备案回执(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等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投资资金到位证明。

  5. 产业功能区(园区)出具的项目开工证明。

  6. 2021 年企业纳税证明。

  7.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均需具二维码标识)。

  九、着力提升产业链水平

  对新引进或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经认定属填补我市氢能产业链关键环节空白或延伸、强化产业链的,按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 500 万元。

  2. 在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

  3. 属于我市氢气 " 制备 - 储存 - 运输 - 加注 - 应用 " 产业链关键核心环节,并起到补链强链延链作用的氢能产业化项目。

  4. 在项目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

  1. 《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着力提升产业链水平)》。

  2. 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 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4.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对我市氢能产业具有填补产业链空白、提升核心竞争力作用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有效证明文件、发明专利证书,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意见,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6. 产业功能区(园区)出具的项目开工证明。

  7. 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8. 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十、支持氢能检测认证机构落地建设

  鼓励国家级氢能领域检测认证中心或平台落地。

  1. 对于新建成的氢能领域国家级检测认证中心或服务平台,按检测设备投入的 30% 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 在原有国家级检测认证中心或平台机构等基础上扩充氢能相关检测能力的,按氢能相关检测设备投入的 25% 给予不超过 2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 为国家级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检测认证中心或服务平台。

  3. 取得氢能相关检测资质认定(CMA)或 CNAS 认证认可机构资质,对外开展氢能相关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重点应用产品检测、认证服务;能力范围包括氢能涉及的关键材料及零部件、氢气质量及等级评定、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等。

  4. 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1. 《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支持氢能检测认证机构落地建设)》。

  2.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国家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复 / 核定文件或公告通知等。

  4. 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及与氢能相关检测能力附表。

  5. 申报期内为企业提供氢能相关测试、认证服务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等)。

  6. 检测设备购置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9.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一、支持本地化配套率提升

  氢能企业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在生产并形成销售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 给予该项目的引进企业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项目的引进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企业。

  2. 引进企业在被引进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前,与被引进企业在氢能领域已完成两年以上的持续产品配套合作。

  3. 被引进企业的主营业务包括氢能相关领域,且符合成都市氢能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4. 被引进企业自项目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

  5. 申报期内被引进企业的氢能领域产品正式投产并在本地形成销售。

  1. 《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支持本地化配套率提升)》。

  2. 被引进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 双方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被引进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前两年内与引进企业的氢能领域产品配套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 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7. 被引进项目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8. 被引进企业在申报期内实现氢能领域产品销售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9.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10. 诚信承诺书。

  十二、支持非氢能企业技术改造

  原非氢能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进行经营转型,专门从事氢能相关产品生产:

  1. 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 1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 6% 补助。

  2. 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 2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不含),按设备投资额的 7% 补助,最高补助 200 万元。

  3. 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 5000 万元(含)— 1 亿元(不含),一次性补助 400 万元。

  4. 用于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 1 亿元以上(含),一次性补助 800 万元。

  1.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注册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技改项目立项前企业不生产氢能领域产品。

  3.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备案,并已在申报期内竣工的技术改造项目。

  1. 《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支持非氢能企业技术改造)》。

  3. 项目竣工报告。

  5. 购置氢能相关设备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十三、鼓励并购市外氢能企业

  对企业成功并购成都市外知名氢能企业并取得绝对控股权,且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实际出资额达 1 亿元以上(含)的,并购手续办理完成纳入我市合并报表,其氢能领域产品在成都实现销售纳税后,按相应销售额的 2% 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

  1. 并购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被并购方为原注册地在成都市外,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企业,并购前连续两年氢能领域产品销售收入超过 5000 万元。

  3. 并购交易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并购方的实际出资额达 1 亿元及以上。

  4. 并购方取得被并购方绝对控股权并纳入我市合并报表,且于申报期内在我市实现氢能领域产品销售纳税。

  5. 并购交易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完成(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6. 双方具有开展并购交易的必要条件和能力。

  1. 《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鼓励并购市外氢能企业)》。

  2. 双方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新、旧公司章程。

  3. 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

  4. 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 上年度纳税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税收情况。

  6. 企业并购实施情况(包括企业简况、并购的背景和意义、实施路径和具体做法、取得的经济社会成效等)。

  7. 董事会决议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

  8. 并购方与被并购方的并购协议或合同。

  9. 银行提供的资金交易转账凭证。

  10. 申报期内氢能领域产品在蓉销售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11. 2020 年和 2021 年财务审计报告(均需具二维码标识)。

  12. 诚信承诺书。

  13. 对于债转股项目、资产收购项目、股权间接并购项目、吸收合并(兼并)等不同类型的兼并重组,需提供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十四、给予氢能特色产业园运营补贴

  由专业机构在主导产业功能区内建设、运营、管理的氢能特色产业园,全部建成且运营状况良好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2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2. 符合规划布局的氢能特色产业园。

  3. 氢能产业销售收入占产业园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 70%。

  4. 产业园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 2%。

  5. 氢能产品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

  6. 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正式委托运营管理,并明确完成双方约定事项。

  7. 全部建设完毕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

  8. 园区内企业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1. 《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给予氢能特色产业园运营补贴)》。

  2.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申请报告。

  3.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氢能特色产业园内入驻企业及运营发展情况报告。

  4. 专业运营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区(市)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与专业运营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凭证。

  6. 能够反映申报期内氢能产业销售收入占比、产业园研发投入占比的佐证票据和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十五、支持开展氢能团体标准研制

  对技术水平较高、应用效果较好,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氢能团体标准项目第一承担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企业。

  2. 为氢能行业相关团体标准制定的第一承担单位。

  3. 团体标准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协会、联合会、学会、商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以下统称社会团体)正式发布实施。

  4. 团体标准属成都市氢能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且至少实施 6 个月以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5. 团体标准填补国家和行业标准空白,或技术指标全面严于或优于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同步推进国际标准制定。

  6. 团体标准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

  1. 《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表(支持开展氢能团体标准研制)》。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 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证明。

  5. 团体标准的正式发布文本。

  6. 能够反映标准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国际性等技术水平的说明及证明。

  7. 团体标准应用情况证明。